待確認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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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緊急出口車道、防火鐵捲門下方、防火門前後、消防箱、滅火器前、各棟地下室出入口及劃設紅線之位置應保持暢通不得堆置雜物且嚴禁停車,俾利急情況時供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救難車輛通行。遇有事故發生因違停造成社區或其他住戶財產損失,其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違規車輛將徑行拍照後予以移置,若因移置過程中造成車損不得要求賠償。
第四十六條
汽車車位所有人得在自己所屬車位內可停放二部機車。
第四十七條
附屬機車位位置原則上規定為停車格前緣二端延伸至車道線以內的空間(即各車位所有權人之停車格範圍內),停放機車時不得超越此範圍。若有超過,社區管理中心可立即要求不得停放機車。
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黃色區域才是停車位附屬機車位可以停放機車的位置。
後續處理
近期內將會發出二份公告。
1.重申汽車停車位的附屬機車位,依社區規約規定的可停放區域。
2.通知住戶將依照社區規約第二十五條規定,針對條文所載區域或位置,要求保全人員加強巡檢與貼單勸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