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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戶號
831***
意見類別
社區規約
反應日期
2025-11-29 08:56:59
處理狀態
已完成

反應意見

社區規約要机車停在自己停車格前後,但机械停車位的人要把机車停在那呢?停在附近可以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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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首先感謝您提供意見!
經查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 四十六條
汽車車位所有人得在自己所屬車位內可停放二部機車。
第 四十七條
附屬機車位位置原則上規定為停車格前緣二端延伸至車道線以內的空間(即各車位所有權人之停車格範圍內),停放機車時不得超越此範圍。若有超過,社區管理中心可立即要求不得停放機車。
目前依社區規約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的附屬機車位停車位置,對於機械車位並不適用,僅能請機械車位的機車停放在合適且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位置。
現在社區的平面車位有535個,機械車位有46個,扣除全宏鑫提供給社區的臨停車位後,平面有533個,機械有38個,所以理論上地下室的機車數量應少於1142輛。
如果車位所有權人都能遵守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附屬機車位停車位置,其他空間要停放機械車位76台機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的附屬機車位停車位置,對於機械車位附屬機車位停車位置的問題,管理委員會是應該要檢討是否要修改規約,但是如果:
1.所有車位所有權人仍然不願遵守第四十七條規定。
2.車位所有權人仍然自行設法讓家中第三輛機車停放在地下停車場。
3.將附屬機車位的停車權利用出租的方式提供給社區其他住戶使用,這些承租戶就不可能去遵守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停放位置停車,因為不同戶會造成出租戶汽車進出的困擾。
這樣修改規約也只是徒具條文而已。
另外關於上述第3項所提及之情況,依照第十三屆區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事項:

是否同意車位所有權人在符合附屬機車位可停放數量的條件下將附屬機車位出租予社區有需要的住戶。

本案投票方式採用同意或不同意二種選項,票數多者為最後定案的版本。
配合附屬機車位停車使用權出租表決結果,社區規約亦一併辦理修訂,若本案獲得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則社區規約依本次大會提供全體住戶參考的「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增列第十五條及修訂第四十九條(原第四十八條),若本案未獲表決通過,則相關辦法或條文維持與目前規約內容相同不變。
*本案僅限「車位所有權人」進行表決。
決議:本案不通過(不同意)。
所以車位所有權人是不可以將附屬機車位出租給社區其他住戶使用的。
注意喔!當年這項決議的表決,是現場核對身份,只有在地下停車場有車位的所有權人才可以投票,並不是全社區的住戶都可以投票。
也就是說,附屬機車位不可以出租是車位所有權人的決定,沒有受到非車位所有權人因素的干擾下的表決結果。

目前關於地下停車場的停車秩序處理方式

依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明訂的禁止停車位置,加強貼單勸離。
如果有嚴重違反停車秩序的停車,也會以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移置。

請車位所有權人遵守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共同維持停車秩序。

處理日期
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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